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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03 发布者:公共教育与管理系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规范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安徽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按照学院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纳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依照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落实“三全育人”,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学生实习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实施。学院按要求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实习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系及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教务处下设实习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及各系工作人员组成。

各系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负责人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系团总支负责人、教学和学管工作人员、合作企业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实习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实习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保障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生实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一)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宣贯上级部门精神,审议学院实习管理文件,统筹、协调、指导实习工作,督促检查实习工作的落实和执行,研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实习工作办公室:对学生实习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学院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各系学生实习方案;

3.对实习进行全面监控,汇总实习工作信息,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

4.定期检查各系实习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联系实习单位,向学生推荐实习岗位;

6.协助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三)教务处主要负责:

1.制定学院学生实习方案,并指导各系制定系学生实习方案;

2.认识实习的审定工作;

3.加强实习信息化建设,维护实习管理平台;

4.定期检查、通报各系实习和指导情况;

5.审定学生实习成绩;

6.审核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工作量;

7.组织开展实习工作研究,联合各系与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8.实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生处主要负责:

1.指导各系开展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定期检查各系实习管理情况;

3.制定学生实习安全工作预案,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4.实习学生的奖惩工作;

5.办理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相关保险;

6.审核辅导员实习管理工作量;

7.实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各系主要负责:

1.依照学院统一部署,制定本系《学生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培训,使学生了解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安全及纪律要求等;

2.深化校企合作,拓展实习基地,落实实习岗位。考察评估本系新增的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确定本系学生实习单位名单,安排学生实习;

3.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对其进行培训、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提高其责任意识、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等;

4.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协议示范样本见附件4)。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5.按计划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做好实习前学生实习教育,加强实习巡回检查指导,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6.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实施实习管理,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探讨与企业共同加强实习生管理的有效途径。开展专业调研,为专业建设改革提供有效信息;

7.建立指导教师、辅导员与实习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定期到企业检查和指导岗位实习,掌握学生的实习状态,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实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8.按照学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9.做好岗位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10.提出指导教师、辅导员及学生的奖惩意见;

11.实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负责:

1.依照各系实习方案,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

3.在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等培养;

4.监督和指导学生合法合规进行实习,及时发现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向实习学生预警,并报告系实习工作组;

5.主动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系与沟通,经常性与辅导员交流学生实习情况,共同管理实习学生;

6.检查批阅学生撰写的实习周志和月小结,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7.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和实习效果,客观公正评定并及时填报学生实习成绩;

8.做好实习平台学生实习单位信息的录入、变更等工作;

9.汇总学生相关实习材料并移交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

(七)辅导员主要负责:

1.实习期间的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实习学生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实习纪律、安全意识等方面的教育,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帮助其解决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3.经常与校内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交流学生实习情况,共同管理实习学生;

4.做好日常巡查,掌握班级学生实习状况,及时发现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报告系实习工作组;

5.保持与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和有效沟通,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学生实习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6.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7.协助指导教师做好班级学生实习考核工作;

8.做好班级学生实习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主要负责:

1.负责岗位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及劳动纪律教育,指导学生按照岗位规范参与岗位工作,保证学生实习质量;

2.保持与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3.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七条各系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八条 各系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九条 各系实习单位名单须经系党政联席研究通过后提交实习工作办公室备案。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一条各系安排的岗位实习,需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由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实习。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并经所在系同意后方可进行实习。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各系、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三方均需签订实习协议。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系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院学生实习的正常安排和实施,不得强制要求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系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制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各系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系、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本管理办法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5.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6.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7.实习考核方式;

8.各方违约责任;

9.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各系在安排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四)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及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各系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接受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做到:

(一)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经与学院协商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二)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三)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四)结合生产实际酌情安排学生轮岗,以使学生熟悉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做到:

(一)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实习;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

(三)主动与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四)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及时认真地在学院实习

管理平台上完成周志和月小结的撰写,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五)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注意个人言行,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尊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服从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校内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联系,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不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并报所在系批准。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系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住宿和请销假管理。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批准,报学院实习工作办公室备案。

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系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院研究,并经省国资委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须事先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并经省国资委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学院需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派人实地考察。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将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将学生岗位实习作为单独一门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记载。

岗位实习考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学生如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考核成绩应是所有实习岗位的综合考核成绩。二是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

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时间和任务的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有条件时,可由系和教务处协调,安排其重新进行岗位实习。重新进行岗位实习的考核成绩最高为60分。重新实习不及格,不能毕业。

第三十一条 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各系与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等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实习结束后参照以下目录做好管理文件和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

表 实习立卷归档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立卷归档部门

教务处

学生处

各系

1

学院实习管理文件


2

各系学生实习方案


3

各系学生实习工作总结

4

学生实习成绩


5

实习三方协议



6

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知情书



7

学生岗位实习手册(含学生实习周志、月小结、实习总结报告、实习鉴定表等)



8

实习巡视指导记录

9

突发事件和违纪学生处理材料


10

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六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学院按照实际需要列支学生实习经费。

第三十八条学院或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按照规定从学院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和学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的工作报酬按学院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工作报酬,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后由学院或实习单位发放。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在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职工,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将学生实习纳入学院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各系学生实习组织、实习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学生实习情况作为专业水平评价、系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等的重要指标。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并将其经验做法进行推广。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组织实习或实习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实习形式,提高学生实习质量。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行,原《徽商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徽院教[2016]4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docx

2.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申请书.docx

3.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docx

4-6.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手册含(实习安排表、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docx

      7. 徽商职业学院实习巡视记录表.docx

      8. 徽商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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